这个辩护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,除了无耻点,其他方面是没有问题的。
因为……
从案件原文来看,小学生的死因的确是摔伤,且为头颅受创。
可是并没有法医鉴定证明能够表明摔伤是李四和王五造成的,只能证明李四和王五的确摔了这个麻袋。
那么问题就来了。
李四和王五表示,他们只摔了手部和腿部,不承认摔了头部。
除非公诉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摔到了小学生的头部。
不然的话……
他们只能构成一个过失伤害行为。
不是故意的伤害行为,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,无需承担刑事上面的责任。
这就如同于……
袋子里的小学生处于一个薛定谔的猫的状态。
没打开袋子之前……
小学生身上有三处伤势,但却没有人能说明这些伤势属于李四和王五造成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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